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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医疗费用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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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兵团医疗保障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兵团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政策将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急、危、重症是指各种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急危重伤病标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及病情分级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对患者实施分级分类救治。

《通知》明确,符合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10%确定。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计入个人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的参保人员所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可按参保地急诊医保报销政策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医保直接结算的急诊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联(共)体牵头医院根据参保患者病情标准进行分级鉴定后,按规定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症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120急救车上急诊抢救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据介绍,兵团还将优化管理服务畅通患者待遇享受渠道,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院内信息系统增加急诊级别标识,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急诊待遇,并将急诊患者的病历、就医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同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院内信息系统改造,与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数据对接,及时上传相关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医保结算。(郑娅莉)



原标题:《兵团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医疗费用待遇政策》

来源 / 兵团日报-团炬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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